天津市医疗事故谈案思路以及流程

2019/11/22 15:37:02 查看2457744次 来源:张艳律师

  天津市医疗事故谈案思路以及流程:

  通常,医疗事故案件的特点是时间长,难度大,工作量大,需要多次调解与沟通,专业性较强。

  首先,通过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提供的病案材料,了解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基本病情,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询问患者及患者家属是否与主治医生,科室主任有沟通过,沟通的结果如何,医院的诊疗行为给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了怎样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案材料,判断拟委托的事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可以操作的可能性有多少。通常,在医院承认院方存在重大过失的诊疗行为的情况下,超过医院医政科1万元的损失赔偿限额,需要患方、医方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其次,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天津市医调委)是根据患方和院方双方均同意通过该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来进行受理,接受病案材料。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需要在医调委官网上下载需要提交给医调委的文档材料并进行填写,以现场提交或者网上申请的方式,将文档材料、病案材料提交到医调委,医调委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会送达受理通知书;时间上,调解医疗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结,不能按期调结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调解延期申请书》,经调解部主任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延长期满仍不能结案的,市医调委下达《调解不成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接待咨询→告知受理→首次调解→调查事实→分析责任(中止调解→鉴定→恢复调解)→计算赔偿→审核审批→调解完结→达成协议(终止调解、调解不成)→保险理赔、司法确认→卷宗归纳

  最后,在接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的法规名称: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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