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知识产权收益纠纷, 家理律师深度剖析

2019/11/22 17:25:46 查看1211次 来源:易轶律师

  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其中蕴含的价值和利益是很可观的,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有时候知识产权的归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涉案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由家理律师来跟大家深度剖析一下"离婚知识产权收益纠纷?"这个话题。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有学者提出,鉴于著作权人身及财产的双重属性,对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收益的归属问题,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

  1.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开始创作并在婚前完成的作品所获得的著作权,由创作作品的一方独自享有,其在婚前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所得著作权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具体而言,其中的人身权和对作品的管理权归配偶中的作者方独自享有,而基于著作权的一切经济利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离婚时,著作权由作者方享有,而源于著作权的所有收益,包括现有收益和期待利益,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著作权收益

  第一,婚前开始创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作品并实现著作权收益的,非创作方配偶可按照一定比例对著作权享有利益分享权,并对著作权收益按比例共有。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创作,作品完成及著作权收益的实现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非创作方配偶对著作权享有平等的分享权,并对著作权收益共同共有。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创作并完成作品,夫妻离婚后实现著作权收益的,非创作方配偶对著作权享有平等的分享权,并对著作权未实现的收益共同共有。

  第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创作,夫妻离婚后完成作品并实现著作权收益的,非创作方配偶可按照一定比例对著作权享有利益分享权,并对著作权未实现的收益按比例共有。

  家里律所以往受理的离婚知识产权收益纠纷案中,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的明确与实际取得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应当以在先的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只要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且时间节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性收益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家理律所创始人易轶律师,执业10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第三调解室》《法律讲堂》特邀律师、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前资深法官,执业15年+资深家事律师,团队律师50+, 家理每一起委托的案件,均由经验丰富的开庭、辅庭律师团队办理。

  如果您对“离婚知识产权收益纠纷”的法律问题还存在其他疑虑,欢迎访问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或者拨打家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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