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股权受让方如何行使解除权?

2019/11/26 11:12:05 查看1063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在实务中,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又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违约行为通常称之为“一股二卖”。那么,遇“一股二卖”,作为受让方该如何行使解除权?

  结合审判实践观点及法律规定,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及约定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方首先需要审查股权转让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如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其次,若不满足约定解除条件的,股权转让方把受让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受让方有权依据法定的解除条件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最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让方行使解除权应通知转让方,该股权转让合同自通知到达转让方时解除。

  因此,对于“一股二卖”的行为,受让方行使解除权,首先应严格地按照约定进行,若是没有约定解除条款的,看看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参考案例】

  一、李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主张生效判决确认涉案股权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张某名下导致涉案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

  二、周某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周某延迟履行义务,且于2015年6月24日单方将其拥有的全部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张某,并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致使陈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陈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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