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离婚时父母参与房屋出资的处理

2017/01/19 15:07:26 查看494次 来源:柳浩律师

福州地区离婚时父母参与房屋出资的处理

随着福州市城镇化步伐加快,大福州周边县市也进入快速发展通道,2013年年底,福州土地市场价格暴涨,进一步催高了福州房价。持续上涨的福州房价,使得房产成为许多福州人结婚时考虑的首要问题,作为父母帮助经济不宽裕的子女购房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然后,在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纠纷时,房产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父母的出资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能够帮助子女取得产权?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究竟如何认定,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婚前若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一般是房屋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则是子女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的,婚内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二、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产,但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在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四、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双方的。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购买该房时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还不具备家庭关系,还不具备推定为共同共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时又没有对双方的份额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按照《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视为等额享有。因此,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赠与的比例分割房产。

五、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一方的。而且,按目前的现实情况,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其毕生的积蓄。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实践中不能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者符合购房政策的要求,而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六、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对于此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七、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父母有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八、婚后双方父母出购房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这种情况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且争议很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也对此进行了统一,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这个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九、婚后双方父母出购房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十、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的处理。

此种情形下,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以上十种情形是在父母对子女购房进行了出资,但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的性质及归属时进行的一种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双方对于出资人、出资性质、出资金额都会存在争议的地方,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在实践中理解不一,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司法惯例。为谨慎起见,当事人应多咨询当地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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