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在福州市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2017/01/19 15:07:26 查看432次 来源:柳浩律师

福州是著名侨乡,华侨遍布世界各地。据不完全统计,福州籍海外乡亲有3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众多的侨民造就了实践中大量的涉外婚姻关系,而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因长期两地分居,沟通较少,虽然物质条件较好,但缺乏在共同处理家庭琐事的过程中建立并培养感情的条件,感情基础薄弱,是导致涉外离婚高发的主要原因。

涉外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困难。一、送达文书和证据交换较为耗时,造成结案周期漫长;二、涉外方出庭率较低,一般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涉外方真实意愿不利;三、国内的配偶对涉外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如有第三者等情况难以举证,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四、涉外方的国外财产难以查明,容易造成财产分割时的不公。因此,即使夫妻一方即使感情破裂、有离婚的意愿但面对司法实践上的困难往往望而却步,很多当事人都是等到在国外一方回国期间再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本人近期办理的几起涉外离婚案件,为避免面临涉外离婚案件的上述困境,一、建议当事人积极关注国外配偶一方近期回国的动向,了解其入境及出境的时间,在国内时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点;二、提前准备好诉讼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在得到国外配偶一方回国确切消息时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依法申请法院其出境或由律师向其发律师函言明利害关系。

限制出境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出境而导致案件审理障碍的当事人,依法采取边控措施,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出境的法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限制出境虽然不属于法律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一旦运用会对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威慑并实际影响到其自由出境。由于限制出境的法律特性,法院对限制出境的运用也持审慎的态度。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做好与法官的沟通配合工作。在办理涉外离婚案件过程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巧妙运用都取得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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