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万虚假诉讼的答辩状

2017/01/19 15:07:26 查看8500次 来源:柳浩律师

案情:

被答辩人原系答辩人内部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两张借条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后向法院起诉答辩人要求支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

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答辩状

答辩人:福建省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被答辩人涉嫌虚假诉讼。

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如果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高达60万元的借款,借贷双方之间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通常还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然本案中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名称、内容及落款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司法鉴定中心【2013】文鉴字05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10年3月19日’和‘2010年5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福建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10年4月—2010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6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然后**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刚收到客户支付的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6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财务人员肯定会知情,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10年7月9日,答辩人的负责人**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福州市**工程的保证金30万元,被答辩人将30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10年7月12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6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13年5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6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及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夫妻双方月收入不足八千元,仅有的一套住房尚在按揭贷款,家庭并不富裕,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一子一女。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孩子需要抚养教育费、生活消费、房贷等费用,被答辩人能够积攒6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明显超出其家庭经济能力。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 6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也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合以上所有的情况,被答辩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答辩人有掌握答辩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实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负责人**,他们都没有向被答辩人私下借过钱。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确是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被答辩人曾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11月一直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正是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放松警惕,让被答辩人有可乘之机掌握公司印章。

事实上直到被答辩人提起起诉,答辩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该是被答辩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

综上所述,通过该案答辩人认识到了印章管理的过失,但是被答辩人偷盖印章伪造借条非法占有答辩人的资金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在此也请本案被答辩人审慎考虑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审慎考虑是否撤回诉讼,我们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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