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是保证人吗?

2019/11/29 11:45:50 查看1119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本案基本案情:某男因工程需要借款,便电话给其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某女,要求借款五十万,某女回绝,但答应帮忙联系,某女后问同事,同事以炒股亏了无钱可借拒绝,某女于是再联系某客户,该客户答应借款五十万,2015年7月15日,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都来到某女及其同事的办公室,出借人某客户在来之前便转账五十万给某女,三人在场,某女便通过电脑转款给借款人某男,某男于是写下借条,因该款出借人某客户没有直接转给借款人,出借人某客户于是要求某女签名确认见证,某女于是在借款人某男签字的左下角签名,写上时间。后因某男亏损无力还款,某客户于是起诉某男,并把某女作为借款人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开庭后,因某女证据充分确凿,法院无法下判,某客户因此撤诉,一个月后,某客户再次把某女作为担保人列为被告,起诉某男还款,要求某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意见:

  依据担保法和及其相关解释规定,担保是债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就是由担保人替真正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这涉及他人权利的保护,所以法律对担保规定得非常严格,而保证是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在法律上保证必须合乎三个条件才能成立,那就是一,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二,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三,保证必须书面化。基于这三点,所以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依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来看该客户提供的借条,借条上某女是在借款人某男签字的左下角签自己名字,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字的某女不是保证人,她也没有表明原意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从这一点看,某女不能负连带支付责任。该客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那么我们再看第二十一条的后部分,是否可以依据其他事实推定某女为保证人?

  首先,该客户第一次起诉时是把某女作为借款人,是说某女与某男共同借款,这有起诉状和庭审记录可以证明,那么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无误,非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保证一经作出就不能随意更改,怎么三个月后某女就是保证人了呢?这说明就是该 客户自己也是认为某女最初不是保证人,该客户的意思表示错乱,所以我们事外人怎么去按逻辑去推定呢?

  第二,就客观事实看,当初打借条时,确实没有一个人提及担保二字,无论是某女的证据还是出借人自己的证据,还是借款人的法庭陈词,当时确实无人提及担保,而且借款人明确表示当时时间很短,打完借条他就走了,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到担保,那么在这种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形下,你让他人如何去推定某女为担保人呢?

  第三,从情理上说,某女帮助他人借款,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和好处,纯粹是义气相挺,她为什么要把她自己陷进去呢,所以从情理上你也无法去推定某女是担保人。

  综上,某女也不能被推定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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