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婚外情常见证据解析

2017/01/19 15:07:26 查看2588次 来源:柳浩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所称的“婚外情”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婚外情”是指已婚一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与配偶以外的的异性发生不同程度的性接触的行为。婚外情按情节轻重不同在法律行为上可以区分为:婚外性行为,同居以及重婚三种不同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一般可认定为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存在过错,但不足以成为离婚的法定情形。而对于同居以及重婚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定的离婚情形。那么在涉及婚外情的案件中为达到证明已婚一方存在婚外情的目的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婚外情一般具有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普通的当事人而言,取证异常困难,另外由于婚外情的证据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取证时如果未把握好尺度,会导致证据因侵权无效。因此,要收集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需要秉着合法有效的原则进行。下面就常见的几种婚外情的证据种类及形式做个说明。

一、书证。例如,已婚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函或者邮件;婚外情败露后,已婚一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夫妻讨论婚外情时,一方对于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是邮件等。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

二、物证。例如,已婚一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动车或者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因此,该证据效力较高,容易被法院采纳。

三、视听资料。例如,已婚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已婚一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录音等。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有单独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20天以上的记录,每段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权导致证据无效。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或自家中录制的,则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四、证人证言。过错方无论是重婚或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的其他人,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该小区的保安、邻居、物业或是居委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属于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他们的证言,对于法院认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无过错方应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去过错方同居的小区了解情况,来证据婚外情的事实。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提供已婚一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彼此不能形成证据链的话,法院对婚外情也是很难认可的。

在本人处理的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不少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往往是匆忙的查看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或做些简单的网络法律咨询。对于法条的理解,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法条的内容而不懂得法条的理解及运用,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个法律条款而忽略上下文的相关联系,忽略对其不利的法律条款,片面理解。另外就是容易受社会上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比如“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有生小孩就是重婚罪”“谁先起诉谁不利”等观点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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