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为何立案难

2017/01/19 15:07:26 查看433次 来源:柳浩律师

立案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步,只有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才能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由于各种原因在立案时本着少收、慎收案件的原则致使离婚案件立案难的情况大量存在,封闭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导致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就被告”列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管辖原则。但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居住地的确定一般情况下需要被告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才会被法院认可其确实具有经常居住地,否则法院将不予以立案。

所以,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一方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另一方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时,无奈作为原告一方只能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起诉,这无疑加大了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倘若对方基于诉讼策略故意拖延诉讼周期,利用自己开具的暂住证明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是大有人在的。这也会使原告为了减少时间诉讼成本而无奈作出妥协,而原因仅仅是程序上无法通过立案法院的审查,无法提供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因为实际操作上的不力,原本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法律规定,反而变成了立案程序上变相阻挠当事人的障碍,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立案管辖难还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仅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第二,离开住所地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只有当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现实生活中本人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男女双方的户口都在福州,且登记结婚后居住在福州,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在广州形成了经常居住地,后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却在立案上遇到了障碍。按照《民诉意见》12条的规定,女方完全可以在福州起诉要求离婚。而实践中,不少法院会告知原告向广州男方的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并口头不予立案,这就给原告增加了很多负担。

实际上,这就产生了一个冲突,即《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冲突,按照《民事诉讼法》21条的规定,广州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而按照《民诉意见》12条的规定,福州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立案的过程中究竟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哪一部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在法院内部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虽然多数法官在理论上认为原告具有选择管辖的权利,但实践中为了控制移送案件的数量,立案中无疑还是会遇到这方面的难题。

再次,相当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又是在没有获得司法援助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他们起诉时,不仅有的无具体、准确的诉讼请求,甚至有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请求的表达反复不定,在此情形下,有的法官因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影响公正等原因,没有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释明指导,这样出现有的案件因欠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等原因而不具备立案的条件,因当事人缺乏法律技术或者能力,案件没有得到立案。

此外,一些法院在立案时超出法律规定,提出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或建议。如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要求出具村委的证明、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等要求导致当事人因无法提供材料而被法院拒绝立案。在本人以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受案法庭就要求原告提供与立案无任何关联性的计生委的证明材料。

立案难这就需要婚姻律师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沟通技巧,虽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并不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但若通过一定的沟通技巧和过硬的业务能力与法官进行“周旋”,为当事人解决立案难题,无疑也会增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利于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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