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借钱吗解读借贷规定规范借贷行为

2017/01/19 15:07:26 查看604次 来源:柳浩律师

作者:柳浩

明天9月1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正式实施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仅仅201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52.6万件,相较于2014年,仅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已经同比增长26.1%。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井喷式”的增长导致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远远不能适用现在的社会民间借贷现实。此次实施的借贷规定全文共计33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的最新解释,有三大亮点值得大家关注。

一、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区间。

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在民间借贷纠纷或案件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予保护。按照当前的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相当于年化利率超过19.4%的部分将无法获得保护。在笔者办理的福州及周边地区的案件中,对于受保护利率的范围以及超出受保护利率范围的利率如何处理,法院标准不一。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而言之,即月息两分以下的利息都受保护;超过2分不到3分的利息部分当作自然债务,已支付的不用还,没支付的不能再要;超过3分的部分一律不保护,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的。该司法解释还明确民间常见的“断头息”如何处理,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融资。

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企业融资只允许向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不允许企业之间借贷。为规避法律风险,以往通常做法是先以需要资金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名义向出借方借款,然后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公司,并由需要资金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依据新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司法在十四条中明确约定如下几种借贷行为被规定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明确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时法院的处理方式。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会钱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么,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时,法院如何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在审理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借贷规定明确,即使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因此免除,只要当事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予受理。

借条范文(仅供参考)

今***(出借人姓名)借给***(借款人姓名)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出借人逾期未还款的还应承担因违约使出借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借款人同意,一旦产生纠纷,由***法院(可考虑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身份证地址:***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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