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侯审律师|如何办理取保侯审

2019/12/02 10:26:11 查看1210次 来源:吴敏律师

  一、取保侯审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侯审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及其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第97条)

  三、有权受理取保申请并做出是否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6条)。

  四、刑事诉讼包括刑事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取保侯审可以在每个阶段都提出,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越早提起越好。取保侯审最好在批捕之前提出申请。

  五、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诉法》第67条)。

  六、不得取保侯审的情况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2、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4条)。

  司法实践中取保侯审对整个案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办案实践中,要掌握好办理的时机。取保的最佳时机建议在侦查阶段,也就是公案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捕之前提出最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