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问题的思考

2019/12/03 18:43:41 查看1189次 来源:刘启明律师

  房屋租赁纠纷里面,厘清违约责任追究的基础这件事很重要。解决类似问题应该基于怎样一个思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今天在这里做一个探讨。

  一、违约责任认定的标准

  租赁合同履行中,有的租户到期不交租金,不腾房也不续租,还提出各种理由,比如出租人上涨租金不合常理,不符合市场行情;出租人请的物业公司不尽职,提供的服务太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等等,以这些理由试图去讲出租人的过错。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要负责吗?

  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是过错,而是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只有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才能产生违约责任。而不是按照所谓谁有什么样的过错论违约。

  因此,承租人揪住出租人的过错,而拒绝履行缴纳租金或者交还房屋的义务,是站不住脚的。在诉讼中,则会因为合同中没有相关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所以说,出租人首先要有一个概念,就说承租人拒缴租金的抗辩理由,是否源于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直接约定,就不要来随意谈过错,过错跟违约责任没有关系。

  二、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和减免租金的权利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缴租金呢?这个出租人必须要很清楚,主要是在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具有法定减免租金的情形下。

  免责事由一般认为有两个,一是出租人拒收租金,二是不可抗力。出租人拒收租金,承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拒收租金,需要承租人证明于合同期内,正常履约中出租人拒收租金。有的承租人是在合同到期以后,因为对上涨房租不满,就继续支付原租金,或者自行上涨少许支付租金,这种情况我认为出租人是可以拒收的,因为这本身是承租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合意,出租人有权拒绝。因此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承租人免责事由。第二一个,不可抗力情形下,承租人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的情形消除了,承租人仍具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可抗力只是一时的理由。

  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要求,一般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提起:一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房屋进行使用的,二是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是不能归于承租人原因的。这两种情况,可以要求减免租金,从出租人的防范角度,就是要在知道房屋存在比较大的质量问题时,要及时修复,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三、出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承租人以这些理由要求延长租期: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因出租人维修造成不能正常营业等等。因此产生的责任能否都归咎于出租人呢?这个我认为首先要看承租人是否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承租人一般负有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需要维修时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先,而造成出租人违约在后的,或者承租人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拿不出事实依据的,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也提醒了出租人,在合同设置中,应该如何约定出租人的义务,不要自己给自己套住,这一点要重点审查。避免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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