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019/12/04 16:16:20 查看1069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合同文本当中,违约责任是必不可少的条款,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但是,当事人为了握住来之不易的交易机会,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上作出重大让步,比如在违约责任方面含糊其辞、一笔带过,为交易埋下隐患。那么,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吗?

  案情概述

  冯某、余某及吴某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冯某为大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X年,公司三位股东与李某文、李某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李某文、李某菊。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另外,李某文、李某菊再另行支付1700万元,作为三位原股东多年经营公司的补偿。

  协议签订后,冯某、余某及吴某三人履行了向李某文、李某菊交付股权的义务,并协助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李某文、李某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补偿金。因此,冯某、余某及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文、李某菊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补偿金1700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420万。

  李某文、李某菊以《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为由抗辩,拒不支付420万的违约赔偿金。

  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文、李某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赔偿的违约赔偿金?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即使合同双方未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作出约定,违约方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截至201X年X月X日,冯某、余某及吴某已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文、李某菊。依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文、李某菊应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补偿金义务。因李某文、李某菊未依约履行股权转让款及补偿金义务,给冯某、余某及吴某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故李某文、李某菊应承担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文、李某菊支付冯某、余某及吴某股权转让款、补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因逾期付款行为给冯某、余某及吴某造成的损失。

  律师评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就此进行约定的也大有人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即使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同样需要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的损失金额比较容易确定,通常为利息损失。但在非金钱给付义务中,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损失额进行举证,相对来说比较困难。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保持谨慎,最好约定较为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免后期主张权利时落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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