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给付的彩礼,分手了是否应当返还?

2019/12/06 09:57:37 查看1216次 来源:梁泽颖律师

  未婚同居给付的彩礼,分手了是否应当返还?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同居生活在一起,但就是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就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今天主要讲下关于未婚同居,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男方给付了彩礼是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的。对于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为,不论双方是否举办了酒席,都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夫妻关系,法律上认可的夫妻是经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因此,未婚同居期间,如果男方给付了女方彩礼,最后却双方分手了,那么彩礼是应当返还的。当然,在审判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彩礼的具体用途、双方在一起时间的长短等情况来综合评判。

  在返还彩礼之诉中,很多当事人持“男方对女方不好而导致分手,女方可减免返还”的观点。笔者认为,返还彩礼之诉本质上是违约之诉,而如果男方对女方施暴则涉及侵权,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直接对冲关系,其举证规则及裁判依据等适用的法律不同,将二者混在一起处理容易造成案由、是非不清,不利于划分性质与责任,因此应分别处理。

  另外,有女方以存在同居事实作为返还彩礼之诉的抗辩事由,也有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男女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的一方,更感性、更容易受到伤害,因而法律应当对其额外关照,存在同居事实的返还彩礼之诉,可以适当减免女方的返还责任,且一旦女方生育,男方甚至还应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法律对道德与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导向、引领作用,因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权利与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是排斥婚外性行为的,单纯对于婚外性的得失依法不予保护,因而如果因婚外同居而减免法律责任,必会冲击现行的法律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作为判决出现更是极不严肃的。况且,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若出于自愿,则是双方均有得失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赔偿问题,若非出于自愿,则由刑事法律予以规范。当然如果双方婚外生子,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对于女方因生产而发生的医疗费等支出,男方也应适当分担,但这绝不能成就赔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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