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基础信息尽调

2019/12/06 15:29:15 查看1275次 来源:蒋丽律师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指在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并购时,对拟投资对象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权属调查、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的专业活动,可为项目投资提供决策支持。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调查,二是基于整理出来的基础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三是对整理出来的知识产权类信息进行价值评估,以此为整个投资项目提供决策依据、谈判筹码,并在后期的合同中安排针对所调查出的风险进行规避的方案。

  1.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基础信息

  首先,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通常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以登记注册为生效要件的权利,例如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还有一类为非登记注册类权利,如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注册类知识产权是指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审查而授权或注册的权利。因此,无论目标公司提供与否,都可以根据诸如公报之类的公开信息来调查此类知识产权。例如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这种拥有授权注册制度的权利,可以通过“专利信息平台”等检索目标知识产权的授权注册状态,并确认权利关系(是否存在共有人、担保权、实施权等)。

  非注册类知识产权是在目标公司内部进行管理的,因此需要目标公司的协助,通常是通过详细的问询来获得。

  在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中,除非公司内部有经验丰富的专门人员,否则需要专利代理师及知识产权检索公司的配合。

  2 .专利的基础信息尽调

  在注册类知识产权中专利尤为复杂,并且所占比重高,因此以下着重介绍专利的基础信息的尽调方法。

  (1)专利权的归属

  确认专利权人时需要确认其为单独名义还是共有名义。可以通过专利信息平台的审查过程信息确认过去是否进行了权利转移等。但是应注意专利信息平台上只公布最新的权利人,并且可能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反映出最新信息,因此必要时需要确认特许厅的专利登记簿。

  (2)专利申请清单及专利权清单

  整理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处于申请中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清单、以及已授权的专利清单。正在申请中的专利有可能最终无法授权,因而通过整理此类清单,可以了解已授权和未授权的专利各自所占比重。

  (3)专利权的存续期间

  有必要了解目标公司拥有的专利权还有多久的保护期,以及是否缴纳了维持该权利的年金。日本专利权的保护期与中国相同,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但是,在药品方面,与中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不同,存在延长登记制度。即,由于药品获得行政许可审批需要花费时间,因此,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实施专利发明,则可以以5年为限延长保护期。

  (4)有无设定实施权

  日本的专利实施权只有两种,即独占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由于独占实施权以在日本特许厅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必须确认专利登记簿。关于普通实施权,因有过法律修改,故需格外注意。在2012年4月1日法律修改前,在专利登记簿上进行普通实施权的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是,对于在2012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普通实施权,普通实施权登记制度被废止。由于在该法修订以前通常也不进行实施权登记,因此无论如何,都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提问和问询,并仔细核实许可合同等资料。

  (5)无效请求以及异议的历史信息整理

  日本专利法上的复审分为:审查类复审(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订正复审)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而提出的当事人类复审(专利无效复审、延长登记无效复审)。其中,如果有专利无效复审、延长登记无效复审、订正复审、异议,会在专利登记簿中进行预告登记;对于驳回决定复审,会在专利登记簿中显示“复审决定年月日”。如果存在无效复审或者异议,可以推测相关专利在市场上可能对第三方的产品造成了障碍,也很有可能存在基于该专利的侵权诉讼,此时需要仔细核实相关信息。

  以专利为代表的注册类权利还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基础信息的尽职调查方法与专利大致相同。在中国,实用新型被广泛利用,但在日本,虽然实用新型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但在权利行使时有严格限制,必须向对方出示由日本特许厅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性做出评价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因而实用新型的案件数量和发明相比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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