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事项

2017/01/19 15:07:37 查看518次 来源:夏辉律师

现实生活中,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事项:

(一)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二)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三)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无法得到保护。

(四)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五)注意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

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可牟利心切,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他(她)借钱做了违法的事情,该不该还,也得法律说了算。

(六)采取适当担保措施,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适当而又灵活的采用一些担保措施,会使债权的风险尽可能的降至最低点。如在借贷中,采用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可由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抵押的动产,不动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从而避免了亏帐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因《担保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对担保方式的生效要件都规定得比较严格,如有些抵押需办理登记,其专业性较强,公民在借贷关系中需采用担保的,最好谋求专业人士如律师代为操作,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成立。

(七)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八)运用诉讼程序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最大化

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

(九)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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