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2019/12/11 11:16:13 查看1215次 来源:石海龙律师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为甲方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营性商业秘密:

  a、与所有合作伙伴的有关内容及商业机密;

  b、业务函电;

  c、客户名单;

  d、营销计划;

  e、采购资料;

  f、定价政策:

  g、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h、进货渠道;

  i、产销策略;

  j、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2、技术性商业秘密:

  a、技术方案(含测试方案);

  b、计算机软件;

  c、工程设计;

  d、技术指标;

  e、数据库;

  f、技术文档;

  g、其他属于技术秘密范畴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尽忠尽职,踏实工作,遵守“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的保密原则。

  第六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泄露甲方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4、如发现商业(或技术)秘密被泄露或者因为自己过失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领导或甲方负责人报告,主管领导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甲方负责人回报。

  第七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的保密期限自乙方知道甲方秘密时开始,到该秘密向社会公布时止。无论乙方与甲方之间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均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行为,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任何一方都有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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