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的暴力

2019/12/11 15:35:25 查看1045次 来源:周皓律师

  ——“火爆”了的杨超越

  近日,网上流传杨超越的生活照中与一位韩国男子有多处出自同一个地方,就有人猜测杨超越已经和这名男子同居,并指出当时的杨超越还是未成年。网络上瞬间“炸锅”,超越妹妹又火了,但不再是“锦鲤”杨超越。随后,其经纪公司全盘否认,称请造谣者自重!尽管如此,却也给杨超越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困扰,网络暴力真的很可怕!

  ——关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某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严重地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而且还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网络暴力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网名对未经证实或已经正式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事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的损害的;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面对网络暴力,我们应该这么做:

  1、保留好证据,应该以截图、录屏等方式将他人的不当言论予以保存;

  2、联系侵权人或者是网络服务平台,要求将相关言论删除,停止侵权行为,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

  3、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是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的支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看清网络世界里的“事实”

  鲁迅早在《论人言可畏》中指出——“雪崩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所以,网络暴力是非常可怕的,它杀死你的精神、破坏你的名誉,甚至可以让一个人“社会性死亡”。但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只要你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灰暗的一切都会被法律之光所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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