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31条(中)

2019/12/13 16:48:09 查看1456次 来源: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11.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但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该担保无效

  本案要旨: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表决情况,如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即使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也属无效,对经济合作社没有法律约束力。

  12.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的,其地位应为居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要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根据经营模式、借贷协议内容的不同,分为合同居间方、借贷关系参与方、担保模式方。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3.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14.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5.民间借贷案中,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前,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案要旨:民商事活动中保证责任的实现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是整个保证制度的核心。从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保证责任在性质上实为法律义务;从保证责任的方式来讲,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过程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及限制条件的准确把握,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6.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7.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本案要旨: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现金流在短期内以“转出—收回—再转出”的路径进行有计划的循环流转,脱离了实际的交易关系,此种异常的资金循环并不必然对应真实的借贷关系,账面的资金流向并不反映真实的资金流转情况。原告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18.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举证责任即再次转移至原告

  本案要旨: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9.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支付利息视为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

  本案要旨:经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处理担保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后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支付债务利息的行为,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本息债权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再以保证期间经过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20.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

  本案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司法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对风险管控能力更强,应主动规避保证人死亡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保证人死亡时,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保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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