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2019/12/13 17:02:28 查看1264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随着供暖季的到来,供暖问题频现:

  暖气设备爆裂,是供热单位的责任还是业主的责任?

  供暖温度不达标,究竟应该如何举证?

  业主欠缴供暖费,供热单位能否停止供暖?

  业主不能以未与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

  随着供热集中化管理,大多数小区实行了集中供热,并逐渐由供热单位与业主直接签订供暖合同,取代小区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供暖服务合同。

  供暖属于公共服务性公益事业。地方性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规章对采暖费收取方式做了规定,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向业主直接收取供暖费,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供热单位与开发商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供暖合作服务合同,未与业主直接签订供暖合同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对此,法律实务的通常做法是,业主虽然并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业主房屋因供暖设施致损,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

  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应分清情况后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供热单位对业主供热设施已进行过检查,并向业主告知隐患并送达了消除隐患通知书,业主仍未维修改正;供热单位暖气调试前进行公告告知;针对上述情况,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反之,如因业主请求供热单位对供暖设施维护,对方不履行维护义务并负有法律责任的,业主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赔偿损失。

  在此需要提醒业主注意的是,对于室外供暖设施维修,归全体居民共有,由小区业主共同分摊,而非由就近业主自行承担,但采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另外,业主一旦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先行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弄清漏水原因,确定好责任主体后依法主张权利。

  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居住、供暖温度不达标、租赁房屋等原因拒绝缴纳供暖费

  对于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缴供暖费。对于业主切断暖气设备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为拒缴供暖费的抗辩主张。这是因为,一方面基于供热的系统性,用户不得自行切断、拆自改变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由于供热辐射性和热传导性,热量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据此而言即使业主切断了暖气设备,房屋仍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供热服务。而业主擅自改装供暖设备,市政管理相关部门可要求业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将面临罚款。

  法律规定,供暖期间要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供热公司需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要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业主若向法院提出供暖温度不达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业主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业主对室温达标存有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供热公司针对对于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

  根据供暖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即使用户和供热单位达成了一致的暂停供热的协议,业主亦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业主将房屋租赁他人,因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向业主催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应予缴纳,而业主和实际居住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租赁合同约束。

  业主欠缴供暖费,供暖公司不能擅自中断供暖,物业公司不能因此停电停水

  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由于供热的特殊性,国家对于供暖合同的收费标准进行严格限制,而供暖方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不能随意退出,且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取暖未得到有效安排时不能退出。作为供暖方的供热公司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在供暖前应当对供热系统运行等进行检查调试,并对调试事项向管理小区进行公告。供热单位应当检查维护用户采暖设备,发现用户供热存有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当业主室内供暖故障时,供热单位应当积极维护,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有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供暖合同。而业主欠缴供暖费,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对其停电停水。这是因为,业主欠缴供暖费与物业供电供水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是基于供电供水人的委托为前提,物业公司不是供电供水人,无权停电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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