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尙法团队律师成功使当事人被检察院不起诉

2019/12/13 17:26:52 查看1099次 来源:盈科尚法团队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21时许,黄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侧翻,客车乘坐人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被害人徐某被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办案过程

  尙法团队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建议检察院对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理由:1、黄某已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也已经到位,并取得家属的谅解;2、黄某驾驶车辆撞到栏杆,车辆发生翻转,被害人某由于没系安全带,直接被甩出车外,翻转几圈后落地,最终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被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3、黄某与被害人徐某是非常亲密的朋友关系,黄某同意让徐某乘车也是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即使发生悲剧,双方家属之间也没有产生任何矛盾,也没有造成任何的社会影响;4、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系自首;5、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黄某疏忽大意造成了该起事故的发生,不仅别人受到了伤害,他自己也受到了伤害,已经从事故中吸取了足够的教训;6、黄某平时表现良好,是一名退伍军人,并且为当地建设做出过积极的贡献。

  综上,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黄某到案后的全部表现,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案件发生后,黄某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本案属于亲友间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四、涉及法律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黄某主动投案自首,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4、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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