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2019/12/18 11:26:23 查看1044次 来源:杨晓敏律师

  恋爱期间,因男女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往往会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包括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双方共同购置房产或车辆、共同支付日常生活开支等。但是,恋爱毕竟不同于结婚,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曾经甜蜜的恋人就有可能会对簿公堂。

  一、恋爱期间,一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房,需要根据房产的登记情况、双方的出资情况、书面约定等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出资的性质。

  1、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如果双方没有对产权作出明确约定,则不具有购房资格一方的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债权。

  2、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种情形可能推定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在登记完毕后一般不允许撤销。如果对于购房的目的和出资未作出明确约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购房系出于结婚目的且相当于给付彩礼时,分手后出资方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或者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于己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3、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实际上系借名购房,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仅凭出资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购房关系,此种情况下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债权或不当得利,而不能据此取得房屋的产权,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出资部分或者加上房屋的溢价部分。

  4、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且对于房产未进行份额约定。不管双方出资是否同等,该房产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如对房产的份额进行约定,该房产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5、一方父母为双方共同购房出资的,如此前系以赠与名义。在分手后反悔并与已方子女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借名购房协议的,该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实践中法院可能从维护交易稳定、倡导诚实信用的角度综合考量出资目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判断。因此父母在对子女购房进行赠与时,也应慎重考虑,最好能对赠与目的系基于子女结婚等进行约定,且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设想并作出相应的约定或者安排。

  二、如果赠送的是大额财产,如金银首饰,高档礼品、大额现金等。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对于这些给付或者赠与,有的是处于结婚目的,有的则可能用于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后,给付一方要求返还,但双方对于给付的目的往往各持一词。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则不能主张返还。以结婚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结婚的条件未成就,赠与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等。

  三、如果赠与的是小额财物,一般请求返还很难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小额礼物的赠送,一般很被认定为表达爱意,而不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恋爱关系结束,请求返还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四、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无特殊约定会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消费或者赠与。

  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出借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在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情形较为常见。接收财物一方以此作为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法院可以结合双方的消费习惯、生活需求、转账目的等综合判断。对于数额不大的转账、如无明确约定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则一般不被认定为借贷。

  有人说恋爱的人像傻子。但现今社会,稍不注意就是各种坑。因此提示不想进入婚姻的各位男男女女们,在恋爱期间也要慎重处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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