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提供劳务受伤者的赔偿人

2019/12/18 16:27:36 查看1125次 来源:王娟律师

  如何确定提供劳务受伤者的赔偿人

  在临时工作中受伤,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 岳某雇佣张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国际广场进行装修工作,该工程是由A公司佛山分公司发包给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和某品牌策划公司,再由分包给岳某,双方约定工资是300 元一天。2018年1月27日下午三点左右,张某在装修天花板时,由于装修梯折断,掉在地上受伤。受伤后,由岳某送去佛山市中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一共住院11天。2018 年1月31日,张某向千灯湖社区民警中队报警,该中队的民警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并作了相关口供。事故发生之后,岳某除了支付部分医疗费之后,没有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6601.29元。

  【判决裁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分配作出如下判决

  一、岳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26910元予张某;

  二、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岳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其为上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广州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26910 元予张某;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装修工程项目合法发包给装饰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岳某作为装饰工程公司的员工,将张某雇佣为木工的行为实施的是职务内容,所以装饰工程公司才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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