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2019/12/20 15:16:04 查看1497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判决可以顺利执行,通常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因错误申请而遭受财产损失,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提供担保。那么,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何提供担保呢?

  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视情况不同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是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是说,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并不多。那么,哪些情形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定为物保或人保。因此,理论上来说各类担保形式都可以。但是,法院对各类担保形式的审查尺度、接受程度却有不同。

  1.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划入法院代管账户或者冻结相应的账户的形式。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申请人采取这种担保形式,主要是会占用较多资金。

  2.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第三人通过担保书、保函等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企业法人信用担保。

  对于信用担保形式,由于担保人通常是具有较高偿付能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院的接受度比较高。但是,各法院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甚至会限定可接受的担保人名录。

  3.实物担保

  实物担保,主要指通过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此类担保形式的担保物通常具有较大价值,而且易于审查、不易灭失,很多法院和申请人都比较乐于接受,但其估价困难,实践中操作比较复杂、困难。

  4.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通过股票、债券等进行担保。但是,此类担保财产的价值浮动性较大的,风险不可控,法院基本不会接受这类形式的担保。

  结语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紧迫程度选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具体形式建议选择信用担保,比如保险公司的保函,价格不会太高。但如果案件风险较小,判决后得到执行的可能性较高时,也可以选择实物担保,可以省去保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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