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01/19 15:07:45 查看1383次 来源:郭军锋律师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965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08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0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850/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43443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暂未公布

五、食宿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住宿费标准

1、厅局级人员: 省外住宿3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2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200元/人.天。

2、其余人员: 省外住宿2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1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100元/人.天。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外 50元/人.天 省内 40元/人.天

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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