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12/24 10:13:06 查看1058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售私募基金,且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虽行为人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了备案,但实质上系借用合法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系XXXX投资有限公司、北京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吕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出资设立了北京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多家企业。

  2011年8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通过公司及第三方机构销售人员电话推销、个人推介、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定期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采取投资上述合伙企业的形式销售多种“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共计向327名投资人(单位)吸收资金共计9亿余元。期间,北京X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了部分管理基金。后由于“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到期未能兑付,投资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吕于2015年1月28日在本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截至目前共计8亿余元投资款不能退还。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部分财产移送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的供述,证人侯某、王某、吕某、白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唐等人及投资单位提供的证言、报案材料、付款凭证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相关银行出具的涉案公司、合伙的账户交易明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涉案的动平衡等集资项目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冻结材料、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身份材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吕虽然将北京XXX有限公司及部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但是其通过电话推销、个人推介、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实质上是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被告人吕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责令被告人吕退赔投资人的损失。被告人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吕退赔投资人损失(退赔清单另附);在案查封、冻结、扣押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涉案财产清单)。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吕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涉案的部分基金进行登记备案,但从募集方式上看,相关基金均通过公司或第三方机构业务员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方式募集;从基金收益上看,募集基金的宣传材料中均有保本付息性质的宣传;从募集对象上看,被告人吕未对投资人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核实,本案涉案的投资人绝大部分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被告人吕系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售私募基金,且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虽其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备案,但实质上系借用合法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被告人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