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公证过的遗嘱,国内生效吗?

2019/12/24 15:25:27 查看1461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晓天的父亲夏林和三名姑姑夏君、夏蓝及夏芸,均系李老太夫妇子女;晓天是夏林的儿子李老太的孙子。李老太与老伴共同共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屋, 2010年9月26日,李老太的老伴在北京去世。

  2016年1月7日,李老太在美国立有遗嘱一份,声明将夫妻共有的动产中应得份额,平均分给四个子女;所有剩余的本人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不论所处何地),包括但不限于由该遗嘱处置之财产,由孙子晓天继承;该遗嘱系打印遗嘱,由李老太在遗嘱上签名,现场见证人为赵某、张某,现场公证人为胡某,胡某的身份为美国新泽西州律师兼公证人。该遗嘱经中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认证。2019年7月20日,李老太在北京去世。老太太去世后,三个女儿夏君、夏蓝及夏芸认为老太太在美国所立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遗嘱不属于有效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

  中国公民在美国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首先涉案遗嘱于2016年1月7日在美国所立,要判断该遗嘱的效力应当先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遗嘱方式、遗嘱效力均可使用遗嘱人国籍国的法律,李老太在去世前仍为我国公民,她在美国所立的遗嘱可以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法律公民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我国法律对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中可得出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办理公证遗嘱人应为遗嘱人,二是承办机关应为公证机关。

  本案中办理该遗嘱的律师兼公证人胡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公证机关”需作如下分析:第一从身份上看,胡某是美国新泽西州的律师兼公证人,其履行职务的时间在其公证人的任命期限内,是该国的合法公证机关。第二从公证内容看,公证内容与我国法律、社会程序并无冲突。第三从字面意思看,法律并没有适用“我国公证机关”的字样,而是表述为“公证机关”,即法律并没有排除公证遗嘱可由他国公证机关公证。第四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境外证据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方可生效,该遗嘱经中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认证。综上所述,该遗嘱属于生效遗嘱,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分配。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