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争房产,分家协议发挥关键作用

2019/12/24 16:02:40 查看1154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老王家有五个子女,老王一直偏爱大儿子王一,老王婆偏爱小儿子王小五,另外还有三个女儿。2003年,老王婆病到卧床不起,老两口为防以后两个儿子因房产闹矛盾,便叫来两个儿子写下分家协议。协议约定8号院及房屋登记的是大儿子名字、分给大儿子、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9号院及房屋登记的老王名字分给小儿子、小儿子负责赡养母亲,老两口生前和小儿子一起居住在9号院,父子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老王婆不会写字就没有签字。

  协议签订后不久,老王和小儿子到村委会就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进行签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项中记载:“户主变更,此房户主由王小五继承并负担对母亲的赡养,经村委会同意户主变更。”村委会在上述内容落款处加盖公章,后王小五一直居住在此院。父母相继去世后,王一不同意9号院归王小五一家居住,认为母亲没有签字、他也没有看着父亲签字,不认可该份协议的真实性,要求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让王小五给他腾出一间房。故王小五起诉要求确认该处房屋的归属。

  法院判决:

  庭审中,三位姐姐均表示签协议时不在现场,但听父母说过分配方案,9号院分给王小五。另外,从协议签订到2012年老王去世,没有任何证据显现老王对协议内容做过变更,且王一不要求对父亲的笔迹进行鉴定,因此,认为该份协议是有效的。故依法判决9号院及院内6间平房由王小五继承所有。

  京创律说:

  兄弟间因争遗产反目的案件屡见不鲜,在金钱面前亲情有时显得很脆弱,所以涉及财产分配的,老人生前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很有必要,把心愿说清、写明、留好凭据。该案的分家协议既是分家单又是一份遗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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