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三期相关的法律常识都在这里了

2017/01/19 15:07:51 查看703次 来源:王兵律师

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统称,女职工的“三期”属特殊时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一、生育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在怀孕阶段,请假流程及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请假流程:进行产前检查时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

工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四、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去医疗机构检查,公司是否要承担其工资?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六、在“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在不影响生活方式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可以为“三期”女职工调换到劳动强度低等工作岗位,不得加重工作强度、延长加班时间、安排夜班、从事有毒有害等工作岗位。

七、在“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以可以得到经济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何主张权利对劳动者最有利,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所处的“三期”具体节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八、女职工产假的时间规定:

(1)、计划内第一胎:

1、顺产生育、非晚育的为98日;

2、顺产生育、晚育的为158日;

3、难产(含刨宫产)、非晚育的为113日(98+15);

4、难产(含刨宫产)、晚育的为173日(158+15);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计划内第二胎:

在如上“计划内第一胎”的标准上,没有晚育60天的产假增加。

1、顺产生育的为98日;

2、难产(含刨宫产)的为113日(98+15);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产期”期间,五险一金如何缴纳

员工产假期间社保的缴纳并无特殊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均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保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社保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其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参加工作的男职工依法缴纳生育险,其配偶无工作,是否享受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十一、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最高为多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目前青岛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 300%。按照青岛最新公布的2014年社平工资,2014年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最低的社平工资的60%,即2422元每月,计算如下:4037 元*0.6=2422元/月,所以,最低数额应当为2422元。

十三、本人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数额,可否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所以,生育津贴的数额与本人工资有差距属于正常现象。不得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十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公司是否要承担其工资?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王兵律师提醒广大女性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同时注意在怀孕后留存相关的请假条、病例等相关证明,以防在将来诉讼中避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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