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债务消除的法律后果

2019/12/27 15:19:02 查看1311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在经济交往中,经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时会消除,那么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

  合同免除的法令作用

  合同免除的法令作用是使合同联系消除,但是关于合同免除曾经的债款债款联系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免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作恢复原状的法令结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免除曾经现已发作的债款债款联系依然有用,现已实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原状。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免除的效能问题,首要供认合同的免除向将来发作效能即关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其次,供认合同的免除能够发作溯及既往的作用,即现已实行的能够要求恢复原状或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可见,《合同法》的这一规则将合同免除的效能分为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发作不同的财产处理结果。清偿,亦即实行,是指债款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定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债款人向债款人为特定行为,从债款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款人方面说,为实行;从债的消除上说,为清偿。债款人清偿了债款,债款人的权力实现,债的意图到达,债当然也就消除。因而,清偿为债的消除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混淆。即债款与债款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联系消除的法令现实。法令上的混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淆,包含权力与权力的混淆;责任与责任的混淆;权力与责任的混淆。这儿所说的混淆仅为狭义上的混淆,即权力与责任的混淆。混淆以债款与债款归于一人而建立,与人的毅力无关,因而归于事情。

  发作混淆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归纳接受,即债的联系的一方当事人归纳接受别人权力与责任。例如,因债款人承继被承继人对其享有的债款或许债款人承继被承继人对其担负的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合为一人。归纳接受是发作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接受,指因债款让与或债款承 担而接受权力责任。例如,债款人自债款人受让债款,债款人承当债款人的债款,此刻也发作混淆。债款更新。是指当事人两边建立新债款而使旧债款消除的法令行为。《合同法》第106条规则,"债款和债款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但触及第三人利益的在外。"因而,混淆的效能是导致债的联系绝对消除,而且主债消除,从债也随之消除。但在触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作混淆,债也不消除。

  例如,在债款出质时,债款不因混淆而消除;收据的债款人与债款人混淆时,债也不当然消除。无溯及力的合同免除,是就合同中没有实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免除向将来发作效能,即提早停止合同没有实行部分的效能。如果两边均未实行合同,合同停止实行天然不发作问题;如果一方没有实行而另一方现已实行,则已实行的部分发作溯及力,未实行的部分停止实行。免除后无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持续性合同,即实行必须在必定持续的时间完结,而不是一时或许一次完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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