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业主的原因导致未入住要不要缴纳物业费

2017/01/19 15:07:51 查看244次 来源:王兵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1日,张某购买了位于城阳区**路**海岸小区的商铺,一次性支付支付购房款110万余元,合同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6月30日,张某收房发现房屋漏水严重,拒绝收房,开发商表示立即维修,维修好后通知张某,期间张某也多次去购买的房屋处查看维修情况,发现开发商维修并不积极,直到2014年5月告知张某房屋维修完毕,告知张某可以收房,张某去了房屋后发现仅仅是修修补补,要求做闭水实验,被开发商拒绝,因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房屋交付未能完成,又拖到2015年5月,张某主动要求收房,并和王兵律师一起去开发商处收房。开发商告知直接去物业办理交接即可。后去物业公司被物业公司告知要求补齐之前的物业费,于是张某询问王兵律师后如何办理,告知可以拨打市长热线和区长热线,拨打后,顺利了接收房屋。2016年3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费。接受张某代理后,因本案接手之前便已经对整个案情有了清晰的了解。便依法应诉出庭。

承办过程

接手本案后,因之前已经部分的介入到本案的前期工作,因此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告知过张某可以主动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张某因考虑不爱再去折腾,表示不想在起诉了,之后在庭审中,由于双方一致认可为2015年5月交付的房屋钥匙和电卡,因此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律师提醒:

在购房房屋以后,仍然可能会出现纠纷,由于本案的张某之前就认识本律师,在收房时本律师和张某一起到开发商处收房,所以在收房时证据的收集便对之后的诉讼很重要。这也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一旦发生纠纷,最好的处理不是咨询律师该怎么办,而是直接委托律师一起办理,因为有专业律师的陪同,证据的收集才会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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