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代理词

2019/12/29 11:23:38 查看2200次 来源:黄炳玖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欲购买一套家庭住房,于是通过xx同城网站找到被告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和电话商谈具体购房事宜。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两室两厅的住房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89.77㎡,总价50万元,原告 2017年底前支付部分款项,于2018年4月办理相关手续,在原告支付60000元购房款且入住后,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且拒绝返还购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获得支持。

  代理词

  一、原、被告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原告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2017年底至2018年初,原被告就案涉房屋买卖达成初步意见,原告三次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入住,表明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持续在履行中。

  二、被告单方面违法解除购房合同,恶意毁约,且拒绝返还购房款

  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的付款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至于何时付多少款项,付款项到何种程度才办手续等事项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原告郑小参与被告商谈的过程中,双方默认和实际履行的付款方式是“走一步,看一步”,原告资金充裕就多付一些,资金短缺就少付一些,因此,经双方多次协商,总的约定是原被告于2018年4月底前付款至十万就“办手续”。原告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动不动就以解除合同为由动不动就要求原告提前付款,自2018年3月1日起被告首次提出解除购房合同至2018年4月18日被告强行换锁期间,被告至少5次向原告表示要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因被告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出于交易安全考量,原告此时在已没有必要继续支付剩余房款了。从商谈到合同成立再到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期间,原告从没有违约过,被告根本就没有获得过合同解除权,更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在合同事实上解除后一直拒不返还原告的购房款。

  三、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六万元款项是购房款,而不是“定金”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可见定金合同必须是采取经双方合意的书面契约形式,但原告在购房过程中,自始至终从来就没有认可和同意交付“定金”来担保购房合同的履行。虽然被告在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中提到“ding金”,并声称是“定金”,但一直没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观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一直理解为“订金”,即购房的预付款,这与原被告之间“走一步,看一步”付款方式和付款备注为房款的基本事实是相吻合的,没有担保购房合同履行的功能。所以,在被告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之后,应当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

  综上,二原告与被告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履行了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合同义务且已实际入住,被告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关系、强行要求原告腾退且拒不返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丝毫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依据合同法第97条等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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