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2019/12/31 14:53:15 查看1862次 来源:胡云鹏律师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之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胡云鹏律师担任涉嫌强奸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案件已经报请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犯罪,应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律师了解的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及向侦查机关的询问,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之间系同学关系加情侣关系。两人是初中、高中同学,在2018年2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初两人开始长期同居至今。因李某怀疑张某与前女友有联系,所以两人开始闹矛盾。之前两人闹矛盾时,张某哄哄女友李某,认个错,再通过发生性行为,两人就会和好如初。在2019年X月X日两人因前女友的问题再次开始闹矛盾,且李某一直发脾气,闹着离家出走。张某遂按照之前的做法,通过与李某发生性行为来缓和两人矛盾。在发生性行为时,因为李某一直在生气,所以开始踢了张某几下,接下来并没有拒绝张某。张某因为怕李某再离家出走,就在门口打地铺,玩儿手机。李某踢飞了张某的手机四次,张某忍无可忍将其手机也摔了。因张某不让李某上班,手机也坏了,所以通过电脑上的QQ聊天工具,联系朋友报警,说有人非法拘禁她。张某的QQ与李某的QQ是绑定在一起的,当李某的朋友发消息说警察让填写联系人的电话时,张某把自己的电话发了过去。之后警察就来到了两人同居的地方。李某开始说是张某不让她上班,对她非法拘禁,公安告诉她够不上非法拘禁。李某于是改口说张某强奸她,而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所以在公安询问他时,他如实供述,在发生性关系时,有强迫,李某有挣扎即踢了他几下。

  二、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张某在此次案件中不存在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应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

  强奸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客观公正地确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模式,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1、本案从所谓被强奸事件发生之前两人的关系看,张某与李某系情侣关系,且自2019年年初开始两人开始长期同居。两人在同居前以及同居后均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人之前多次发生矛盾后也是通过发生性行为来缓和矛盾。

  2、从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看,因为李某怀疑张某与前女友有联系,所以两人闹矛盾。张某像之前处理矛盾的方式一样,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如果发生性行为真的违背李某的意志,她完全可以进行反抗,而李某在发生性关系时只是有轻微的抗拒,踢了张某几下,张某也没有使用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李某不敢反抗的手段,也没有对李某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更没有使用诸如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使李某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李某完全有能力进行反抗,但是却仅仅踢了张某几下就没有反抗,是因为她是同意与张某发生性行为的。

  3、从发生完性关系后的情况看,李某并没有报警,她当时完全有能力、有机会报警。张某也没有迅速逃离现场,两人直到早上因为张某不让李某去上班,李某的手机又因为两人闹矛盾被张某摔坏,才通过电脑上的QQ联系朋友报的警。

  4、从李某告发的情况看,发生性关系在2019年6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报警时间在2019年6月13日早上六七点左右,报警的事由是非法拘禁,而不是强奸。在民警告诉李某非法拘禁不构成时,李某才说自己被强奸。其之所以在这时才说被强奸,是因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让公安追究张某责任。

  综上,张某与李某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张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李某发生性行为。

  (二)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

  强奸罪要求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张某与李某之所以会发生性行为,是因为两人在闹矛盾,之前两人闹矛盾都会通过发生性行为来进行缓和。所以张某不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缺乏犯罪的动机。

  (三)张某承认有强迫的行为,但其所述的强迫并非刑法上所要求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张某作为一个非法学专业人士,其所理解的“强迫”并非刑法上的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之所以供述存在强迫李某发生性行为中的“强迫”是指在张某主动提出发生性行为时,女方开始不同意,而张某坚持要发生性行为,女方才答应发生性行为。此“强迫”并非刑法上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李某的身体并没有受伤,也没有其进行挣扎、反抗的其他证据,如喊叫等求救的证据。

  综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某实施了强奸李某的行为,反而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李某这对情侣因为闹矛盾,李某为了达到教训张某故意诬告张某。为此,律师请求贵院对嫌疑人张某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重视并采信。

  辩护人:胡云鹏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