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20/01/03 11:17:02 查看986次 来源:刘堂律师

  实践中,很多不法行为在刑法上会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同样构成侵权,行为人可能需要同时承担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但是,两全其美的事情总是很少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确实方便了,但在赔偿数额上却不如单独的民事诉讼理想。

  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范围如下:

  (一)被害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可以作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已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所受的损失,如为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上已转化为其继承人的损失,因此,作为其继承人的近亲属可以行使他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后,因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其执行职务或者业务活动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属单位或者雇佣他的个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害人可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主张赔偿。

  而且,可以主张赔偿的物质损失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甚至不能主张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间接物质损失。

  但是,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被害人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张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即是说,被害人一方只能对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不满意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进行索赔,但仍然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民事上的物质损害赔偿责任,更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判处其一定的刑罚,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制裁,本身就包含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的一种抚慰。此时,如再允许被害人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双重评价”的嫌疑。

  结语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从本质上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是一个弥补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相较于单独的民事侵权诉讼,在赔偿数额上并不占优,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选择这种方式呢?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要意义。被告人为了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主动进行民事赔偿的意愿比较强烈,被害人一方更容易获得赔偿,而且通常数额不菲。

  而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与刑事案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案件,其结果无法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意愿较低,甚至不惜转移财产、拒绝赔偿。

  因此,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应仔细分析具体的案情(如履行意愿、经济能力、精髓损坏等因素)后,再选择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提起单独的民事侵权诉讼。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