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工伤职工的损失分担

2017/01/19 15:07:52 查看429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人对工伤医疗待遇不很清楚,尤其是各项损失的分担,更是一头雾水。

  其实,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就是住院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工资,如果致残,则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是否保留,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这些项目中,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只有3项,一是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内,本人的工资福利,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确实严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工伤的治疗时间最长24个月即2年,超过2年,单位不再负担工资福利;二是就业补助金;三是应该按月发放的五-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除了这3项外,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然还有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于劳动合同是否保留,一般取决于职工本人的选择,可以保留,也可以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但大部分选择保留劳动关系。

  对这些损失负担,当然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伤残职工可以在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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