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款720万,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不用!

2020/01/07 11:56:44 查看1240次 来源:刘堂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配偶一方私下欠下巨额债务,将钱款用于个人事务,而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类情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对于上述情形,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另一方可能就选择与欠款的配偶“共患难”了。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呢?

  案情概述

  刘某与黎某系夫妻关系,黎某于201X年X月与周某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周某支付的货款本金510多万元。

  黎某收到货款后,并未用来备料、生产,而是为案外人陈某购买了别墅、豪车。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黎某迟迟无法向周某交付锌锭。

  周某多次要求黎某交货,但黎某已将货款挥霍一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在多次沟通后,双方解除了合同,黎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出具了欠条。

  欠条约定,黎某所欠款项本息总计金额为720万,于201X年X月X日前结算。但是,欠条约定的结算期满后,周某多次上门索债,均无人在家。无奈之下,周某于201X年X月把黎某夫妻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黎某向周某支付欠款本息总计720万元,刘某对该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刘某对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主张黎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证明该债务用于黎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但是,刘某未参与黎某与周某之间的锌锭买卖,亦不知情。虽然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案涉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而且,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由黎某、刘某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

  因此,周某主张其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刘某对丈夫黎某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其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通过此案,建议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最好让借款、欠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此种行为,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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