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用

2017/01/19 15:07:52 查看550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近几天,连续去了几个外地法院立案,但我惊奇的是同在邵阳市范围之内,却各个法院都不一样,离婚案件有的收100,有的收200,有的收300.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应该是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是100,普通程序是200,这才是合乎规定的,为什么收300,真有点弄不懂。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它包括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比如离婚案件一般是100元,但是如果双方共同财产超过20万,则按标的的0·5%交纳,没有超20万,则是100元。而其他费用,在离婚案件中,假如一方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则需公告,那么公告费用则是申请离婚一方必须支出的费用。

当然诉讼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但要取得法院同意,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再是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用都是预交的,当案件审结时,具体由谁负责这些费用,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予以确定。

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一审裁判确定的诉讼费用负担,如果当事人不服,不可单独就诉讼费用的问题提起上诉!这是我们作为律师必须清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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