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31条(下)

2020/01/11 11:20:11 查看1215次 来源: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21.担保人以借贷双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宜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

  本案要旨:担保人以借贷双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针对担保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不能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而应根据借贷双方及担保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经济往来、注意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做综合判断。

  22.网络借贷中,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

  本案要旨:网络借贷纠纷中,由于电子证据举证难、认定难等特点,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关联证据加以印证以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23.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双方对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约定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本案要旨:债务偿还所附条件并不是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约定条件,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欠款偿还期限的约定,是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如双方对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约定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24.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结合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公序良俗等因素考虑

  本案要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民事证据优势原则,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是否形成证据链来认定法律关系与诉讼主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不规范收条、借条,认定该欠款纠纷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应根据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

  25.借款人向同一贷款人所借多笔无担保债务均到期,未足额还款时,按债务到期顺序及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抵充

  本案要旨: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贷款人所负的数笔没有担保的全部到期借款债务,且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不会加重借款人利息负担的,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并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以及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2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帮他人借款,借进借出无利息差,非为经营或牟利,且配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要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当债务人帮助他人借款,款项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经营和牟利,且债务人配偶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可以认定讼争借款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7.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

  本案要旨: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借款人的合理说明义务属争点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达到证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真伪不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属说服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争点责任与说服责任均具有过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说服责任为履行条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争点责任后应继续履行说服责任。裁判者在判断出借人是否最终完成说服责任时,应结合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裁判者对争点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否完成的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证权力。

  28. 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29. “三无”民间借贷案件须通过“三查”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及还款义务人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无明确借款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借款人,进而最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第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30.民间借贷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不可撤销连带共同保证,并约定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的,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要旨:金融开放背景下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其分别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抗辩理由,若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对债权共同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合同在约定不可撤销的同时还约定了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则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其对本案担保人主张权利。可见,本案各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应按约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31.借贷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债权转让不受保护

  本案要旨: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是合同法的规定。受让人受让的从权利虽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如果受让的从权利其债权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其受让后的从权利仍然不受法律保护。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对高利贷进行必要的干预,按国家规定严格禁止高利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