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律师诉讼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

2020/01/14 19:52:38 查看1258次 来源:李鹏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00年10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被告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曾就漏分的财产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坐落于天津市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宗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坐落于天津市的房屋,现在被告名下,虽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由于在购买时并没有产权证,所以未写到离婚协议书,当时原告知情,原告早已经知道该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原、被告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对于被告来说相当于净身出户,被告之所以同意将唯一住房归原告所有,条件之一是天津市的房屋归被告所有。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定如下:坐落于天津市的房屋于2000年7月4日购买,产权登记日期为2001年11月5日,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诉争房屋虽产权证下发的日期为双方离婚后,但其购买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并未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诉争房屋予以处理,故对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天津市评估公司对讼争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讼争房屋现由被告使用多年,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0.10万元的一半,即1000500元。庭审中被告所述之抗辩理由欠妥,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1、被告宗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宗某所有;

  2、被告宗某给付原告曲某房屋折价款1000500元;

  3、驳回原告曲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元、评估费750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宗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就是属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接到当事人的诉求的第一时间,就积极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查看案件资料,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提起诉讼,整理相关证据,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开庭做充足准备。

  在诉讼中因被告和当事人对房屋价值的争议比较大,律师就帮助当事人联系评估机构,对房屋闲置进行评估;同时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联系保险公司做出保函作出担保,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冻结。最终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法院判决对涉案房屋依法分割,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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