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是算清楚了!

2020/01/15 10:53:32 查看948次 来源:周皓律师

  老人总说:分手呀,断了就好,别太算计;

  歌里也唱: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离开也很体面,才没辜负这些年。

  小编表示不服:凭什么!

  分手可以,但是——

  “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最近,郑爽和张恒的事挺“火”。但是,“火”的不是分手,而是分手后的这场“官司”——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另外,在日常的咨询中,关于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也是常见。今天给大家讲讲恋爱中赠送的财物该如何处理?

  在恋爱中,随着你侬我侬的小秋波逐渐“膨胀”,就出现了情深深的转账和红包、意浓浓的口红加包包......后来,秋波送给了别人,钱财揣进裤兜。过分!

  所以,如果你正在或者是即将遇到这种情况,请注意了解一下内容,巨受用!!!

  1.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应予以返还),但是,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1)最好是有书面凭证,如:欠条,借条等,用以证明是双方自愿发生的借贷法律关系。当然,因为中国人好面子,还有借款人一方因情理而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文件,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手机录音或者是聊天记录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2)支付方式最好是转账,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现金支付的,要有充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的。)

  2.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的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互赠的小礼物、小礼品,可以不返还;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方转账的,通常认为520、1314等一类的数字是带有特殊意义,会被认为是赠与,可以不返还;

  (3)恋爱期间赠予的贵重物品(手表、汽车、贵重首饰以及贵重衣物)和一定数额的转账(包括一方父母给的见面礼),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其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会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应该返还的。

  3.恋爱期间,一方因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的。

  注意:以上看不懂也没关系,记住这句话就好——送了就送了(没有负担的送哟),借的还得还!

  朋友们,没有奔着结婚去的恋爱,尽量不要有太多经济纠葛。不要想着捞一把,大家都是人精,谁算得过谁呢?但话说回来,“体面”是属于上流社会的,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如果因为恋爱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自己又处于“受害者”的角色,一定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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