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房屋分割

2017/01/19 15:07:57 查看742次 来源:蒋铁顺律师

杨小姐与刘先生八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相恋结婚。婚后两口子攒钱30万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还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的。

谁知刘先生却一时鬼迷心窍,找了一个年轻女孩做第三者。尽管刘先生已经幡然醒悟,希望能得到杨小姐的原谅。但杨小姐却不愿再和丈夫重新开始。无奈之下,两人只得离婚。但是,两人只有一套住房,谁都想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谁具有优先权呢?

我国婚姻法在处理离婚分割财产时,有三个原则: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原则。

本案中,法官认为,杨小姐要求抚养女儿,且具有抚养能力,应该将女儿判给母亲。同时,刘先生属于过错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优先判给杨小姐。杨小姐给予刘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房屋升值,市值达到6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杨小姐抚养女儿,获得房屋所有权,杨小姐给予刘先生15万元经济补偿。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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