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2020/01/16 18:11:31 查看1129次 来源:苏湖城律师

  一、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一)郑某某涉恶案件,经辩护律师介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4年以来,苏某山、苏某川以XX护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与XX医院签订任何合同及协议的情况下,入驻并接管XX医院的患者护理业务。为了能控制XX医院的护理行业,纠集了王某国、万某艳、郑某雨、余某兰、王某煊、欧某辉等人,对不加入公司、不服从公司管理、私自接活的护工进行随意殴打、强行驱赶,逼迫护工加入公司,强行接受公司的排班,派工以及管理,以向护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牟取暴利。逐步形成以苏某山、苏某川为首,王某国、万某艳、郑某雨、余某兰、王某煊、欧某辉为主要成员,结构稳定、层级清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在XX医院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9起,郑某雨涉嫌其中两起。

  【辩护意见】

  本案辩护律师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该案,依法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查阅卷宗,在仔细研究该案后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经删改):

  有关个罪之辩

  (1)在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郑某雨并未实际参与打斗,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X起201x年x月份的寻衅滋事行为并未得到犯罪嫌疑人郑某雨及同案犯罪嫌疑人苏某川的承认,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雨参与本起寻衅滋事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郑某雨参与的两起寻衅滋事行为均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本案中,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需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评价和过度评价,即使最终认定为犯罪,犯罪嫌疑人郑某雨也存在自首情节

  有关“恶势力”定性之辩

  (1)虽某某公司与某某医院未签订相关合同,但某某公司进驻某某医院得到了院方的认可,并且,某某医院对某某公司工作的开展亦提供了支持与帮助,事实上已经成立了合作关系

  (2)某某公司未形成对护理行业的控制、垄断,且某某公司与招收的护工签订有居间协议,提供了相关培训和免费物料等服务,所收管理费符合行业标准,并未谋取暴利

  (3)从行为次数来说,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郑某雨参与的第1、第5起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时间跨度长达3年,不符合认定恶势力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特征

  (4)从组织特征来说,犯罪嫌疑人郑某雨等人所形成的组织架构是正常的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具有本质区别

  (5)从危害特征来说,犯罪嫌疑人郑某雨等人对护工进行统一管理是基于三部门的文件精神,且对散护工的驱离行为并未对某某医院秩序造成破坏,亦未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积极沟通辩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认可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观点,最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郑某雨不起诉,随后郑某雨被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无罪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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