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7/01/19 15:08:02 查看801次 来源:郭晓峰律师

杨某2012年6月2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单位刚成立时只有法定代表人和杨某二个人,后经公司发展壮大,业务前景一片光明。杨某在公司任职产品运营总监,属于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公司规模小,公司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公司规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招聘,入职,合同签订,离职,管理等职责。公司员工最多的部门既是产品运营部,其他部门可能最少时候只有1个人。后杨某由于家庭原因需要请假一个月,但法定代表人认为杨某不能请假,如果要照顾家庭,就要主动离职。杨某无奈主动离职。杨某的劳动合同截至到2014年6月27日,但到期后一直未续签,杨某和法定代表人提过续签合同,但法定代表人说忙过这段再说,一直到杨某离职2014年9月30日,双方也没续签。杨某离职后找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郭晓峰律师。郭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以得到。杨某建立委托关系后,郭律师代为提起仲裁。单位在仲裁开庭阶段认为,杨某属于公司高管,还兼管公司人事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是杨某本人工作失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庭审阶段,郭律师主张,杨某只是负责本部门的人事招聘工作,不是负责整个公司人事的管理工作。杨某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职务是产品运营总监,双方后续也没与签订关于杨某负责整个公司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书。因为公司不设立行政部门,公司规定本部门负责人负责自己部门人员的招聘,入职,合同签订,离职,而且杨某属于中层管理人员,杨某本人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公司举证是否签订。

仲裁庭最后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

郭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在成立初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是一个单位不可或缺的核心部门,员工的入职离职,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等等,都离不开人事部门。本案中,单位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人事部门,员工管理有本部门负责人管理,这不是一个成熟的企业,更不是一个现代化的企业。如果企业要良性发展,要获得必要的投融资,企业的内部建构需要找专业的律师来设计,企业的规章制度需要找专业的律师来起草。

最后,提醒单位和劳动者,有问题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如果能在仲裁或者诉讼前解决双方的纠纷,这是和咱们国家倡导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致的。郭律师愿意充当双方的可信任的调解员,为国家2015年颁发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律师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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