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干货分享

2020/01/20 13:15:38 查看1084次 来源:恒泽律师团队律师

  今天和大家谈论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大家比较感兴趣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仲裁申请的重点问题。同时结合几个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经济补偿金

  大家也会非常熟悉“n+1”,其实,这里的n指的就是经济补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所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提出,我不干了!!!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之前许诺的劳动条件不兑现,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给劳动者交保险或者其他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3、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要额外提醒各位,不能胜任工作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用人单位给出据考核不及格或者最后一名的材料就可以。有的用人单位不想用你了,随便搞个考核或者领导评分,或者其他借口就给你开除了,这样是不合法的,应当适用经济赔偿金即双倍工资。除非用人单位又给你安排了新的岗位还是不能胜任。

  4、公司黄了或快黄了,要进行经济性裁员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5、特别值得劳动者关注的一条,劳动合同到期时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给你降工资你可以拒绝,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具体情况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仲裁申请要点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类案件仲裁程序前置,也就是说去法院起诉前需要先在劳动仲裁进行审判。这里就遇到了第一个问题,该向哪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呢?

  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去劳动合同履行地。这里对劳动者有一个诉讼技巧,很多劳动者因为业务需要或者办公方便,在家里办公或者开辟业务团队在自家当地办公,但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在异地,这个时候劳动者为了诉讼方便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供在当地缴纳社保证明,以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仲裁委立案。

  在确定仲裁委之后便是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劳动者可以根据诉求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等。对于用人单位则可以提供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该制度指定的民主决议程序或者劳动者了解并知晓该制度的相关证明。一般仲裁委都会有制式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大家只要根据仲裁员的指示进行填写就可以了。

  下面考考大家

  实务干货:老王在A公司做出纳,后来A公司分立成两个新的公司B公司和C公司,老王被分到了离家较远而且据大家说工作环境很差的B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老王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进行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仅计算了老王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老王气愤不过,提起了劳动仲裁。

  生活中很多公司会为了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员工进行买断,然后调整到其他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老王的情况就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老王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持续算,也就是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要将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相加。

  正所谓案情千千万,法律规定只一线,用人单位不规范,劳动者只能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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