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对薄公堂,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归谁?

2020/01/21 15:44:12 查看1236次 来源:刘堂律师

  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情侣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王某、刘某双方通过婚恋网相识后添加彼此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上聊得火热,后于201X年X月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

  恋爱期间,刘某称没钱购买热水器,遂王某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后刘某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王某回家见父母,故王某又为刘某购买了项链和吊坠。除此以外,王某还为刘某购买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生活用品等,共花费35000元。

  随后,由于王某与刘某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冷战,随后选择了分手。王某向刘某索要之前给其购买的所有物品,被刘某拒绝。故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所购买的物品并赔偿恋爱期间的开销。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可以要回恋爱期间赠与刘某的财物吗?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在王某与刘月双方恋爱期间,王某购买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后交与刘某属于赠与,通过庭审查明可知该行为亦不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的行为,该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涉案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且现王某并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的条件,故对王某要求刘某返还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理应慎始善终,既然与刘某已分手,理应尽快摆脱情感纠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关于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目前非常普遍,要分几种情况处理: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符合返还条件,则予以返还;

  其次,判断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还是不当得利,进而主张撤销赠与,以借贷或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最后,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感情,通常应理解为双方的礼尚往来,属于一般性赠与。一般性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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