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2014年5月7日发生的变化

2017/01/19 15:08:02 查看788次 来源:郭晓峰律师

案例1:小林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例2:小张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上述二个案例均来源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内容)

律师评析:上述二个案例,普通劳动者看了会有疑惑,为什么入职和离职都相同的劳动者,但判决会不一样呢?第二个案例明显劳动者少得到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这是为什么呢?我认为,可能不止是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上述两个会议纪要均明确了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和标准。尤其是第二个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在2014年5月7日之前,不论北京各个基层法院和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北京的中级法院,即使单位提起时效抗辩问题,但基本上判决也同案例一的判决一致;但在2014年5月7日之后,这个问题在北京市各级法院和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达成了共识,即: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而且单位要提出时效抗辩,否则也会判决案例一的结果。

这个问题,可能听起来很麻烦,有些人看不懂,那么,律师告诉你,劳动者要想多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就要在双方事实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年零一个月内提出,这时可以要求最多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在双方事实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年零十一个月提出,那基本上二倍工资差额也不到一个月了;如果超过二年,那法院也不会支持二倍工资差额了;对于单位,要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诉讼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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