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及举证分配

2020/02/05 14:20:52 查看4504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实践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大多数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侵权案件的审理中,责任的划分一般都是根据过错原则来划分。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即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由此说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承担其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中应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实施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包括了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大部分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工商事故的责任等。在这些侵权案件中,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归责,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进行,即“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侵权过错或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过错时,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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