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导致夫(妻)无法过正常生活,是否可诉

2020/02/07 14:05:33 查看1030次 来源:沈辉律师

  侵权行为导致夫(妻)无法过正常生活,是否可诉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持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重大的意义,若因侵权行为导致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碍,势必会影响夫妻双方生活,对另一方将造一生的精神痛苦。此时,该配偶能否以其配偶的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种情况是不是对夫妻关系构成了侵害?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针对这些人生、财产权益,我认为夫妻的性权利也应包含在该法条所规定的民事权益中,属于人身权益。相对于夫妻间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的对夫妻关系的直接侵害,这种通过侵犯夫妻间“性权利”进而侵犯夫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能同样会导致相同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这种依附于直接侵权法律关系中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其一,加害人实施的是一个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一个侵权结果的发生和一个次侵权结果的发生,即产生了两个侵权结果,前一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后侵害的是配偶权,应产生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前一主要法律关系下依附着一个次要法律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在此类案件中,直接侵害配偶生命健康的行为即为违法行为,该行为产生了既损害受害人健康权又损害夫妻婚姻关系的双重损害后果,并且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所导致,具有因果关系,在主观过错方面,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因此满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这种间接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对夫妻双方来说,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方面的损害,所以侵权人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