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都没有投保交强险!责任怎么承担?

2020/02/07 23:04:22 查看1583次 来源:张新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该解释的规定,如果是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撞到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那么就很好理解,投保人义务人仍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发生在均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呢?

  先看一个案例:

  都未投保交强险的甲车(A驾驶)与乙车(B驾驶)发生交通事故,A在事故中承担70%的主要责任,B在事故中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A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0000元,B发生医疗费用为5000元。若按该条司法解释处理,B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的医疗费10000元,而A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的医疗费5000元,因为以上赔偿均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最终导致仅承担次要责任的B反倒承担了较多的赔偿责任,出现了所谓的“责任倒置”现象,看起来也是显失公平。

  此时便有一种观点认为若都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宜按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应按侵权规则直接认定各方的责任,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部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能扩大到机动车均未投保的情况。否则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适用上述规定,会造成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倒挂的现象,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王林清,杨心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因此A对B的5000元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500元,B对A的损失10000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000元。这种观点还有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过错责任分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再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出版的《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

  以上观点和依据为不少法律人士采纳,并且在实践中还出现了这样的判例。但是笔者认为,如此处理原则并不妥当。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该种情况。

  原因如下:

  首先,上述观点之所以会认为案例中的结果不公平,究其原因是混淆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在该案例中,侵权责任较小的B承担了10000元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而给A造成的损失;反之亦然。因此,不能仅仅从双方各自赔偿数额的角度来简单的认为本条司法解释在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适用。

  其次,该案例中处理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体现出了交强险的功能和作用,也突出了投保交强险作为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一项法定义务的重要性,能够更好地敦促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及时投保交强险,同时也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所谓的“责任倒置”只是在情感接受度上的一种表层和片面认知,而与法理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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