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技术条件差不是理由,不及时转诊也要承担责任

2020/02/09 20:34:27 查看1078次 来源:王洪国律师

  患者张某系学生,骑车躲避障碍物时受伤,后就近到某卫生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足第三趾骨开放性骨折等,医方手术采用钢板、螺钉固定,术后发现皮肤逐渐变黑,但医方拒绝为患者办理转诊或会诊手续,后在患者家属的努力下,最终转入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的右足第三趾未能保住(截趾)。本律师受理后,认为该案医方存在清创不及时,手术方式选择钢板、螺钉内固定错误,未及时转诊或会诊等一系列错误,最终导致患者张某右足第三趾截趾。诉讼中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医大司鉴所【XXX】医损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结论为:XXX镇卫生院对患者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患者右足第三趾自跖趾关节以远缺失的损害后果,尚未达到伤残程度,但XXX镇卫生院的诊疗过错延长了患者病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诊疗费用;患者张某伤后营养期为60日;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构不成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5%的责任。一、被告XX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张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4312.10元(26021.94元×55%)。二、被告XX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xxx元。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认为该案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患者截趾(右足第三趾)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庭审中医方一直强调基层卫生院医疗条件差,并以此为由,否认过错,拒绝承担责任,但就医方未及时清创,选择钢板、钢钉内固定,这两大过错暂且不论,就医方在发现患者皮肤逐渐变黑后,没有提出任何诊疗措施,既不允许患者转诊,又不组织会诊,严重延误治疗,其拒绝患者出院(转诊)的用意“不言而喻”,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既然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就应及时按程序转诊治疗,本案因医方没有及时转诊,在鉴定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5%的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医疗纠纷律师、保险理赔律师、知识产权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